刑罰,則是行使法律的一個重要手段。古代刑罰制度也同樣隨著時代而發展變化。在夏代時期,就已經逐步確立了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的五刑制度。而后經歷商代、西周、春秋戰國,整個奴隸制社會的刑罰制度都以五刑為主,且刑罰多為嚴酷。
在封建歷史時期,刑罰制度有了很大的變化,雖然仍存在一些酷刑,但總體趨于寬緩,刑罰的類型也逐漸增多。在眾多刑罰中,死刑無疑是最為嚴厲的一種。在古代,針對死刑罪犯的刑罰方式有很多種,例如我們所熟知的車裂、凌遲、腰斬、絞刑、砍頭等等。
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,統治者也對刑罰做出了變革,一些殘酷的刑罰得以廢除。同時,在儒家仁者治國思想的影響之下,封建王朝的刑罰開始講究「禮法結合」。在一些王朝的法律當中,「禮」也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。所謂「為政先禮,禮為政本」。在刑罰方面,統治者主張「德主刑輔」,「禮刑并用」。例如從漢朝開始實行的「秋冬行刑」,其主旨就是為了先德而后刑,在春夏之際不得刑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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