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剛把 12300 元房租交給房東,房東就說自己要賣房。
租這套兩居室快兩年了,之前和房東相處一直沒出過矛盾,這次交房租是一次[性.交]了三個月,剛轉完賬沒十分鐘,房東就突然提賣房的事,還直接要鑰匙,心裡一下就緊了,但沒跟著急眼。我先把手機拿出來,點開錄音功能揣在口袋裡,然後指著客廳茶幾上的租房合同說:「王姐,合同裡第三條寫得很清楚,租賃期間我有房屋使用權,你要帶人看房得提前跟我商量,而且不能直接要鑰匙,萬一東西丟了算誰的?」

房東王姐本來就不耐煩,聽我提合同,眉毛直接擰成個疙瘩:「合同?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!這房子是我花錢買的,我想賣就賣,想讓人看就讓人看,你一個租客哪來那麼多廢話?」她伸手就要去拿茶幾上的合同,「我看你就是不想配合,是不是想賴著不走?」
我先一步把合同抽回來攥在手裡,後背往沙發上靠了靠,語氣還是平的:「王姐,我不是不配合,你要是早說要賣房,我交房租前就能考慮要不要續租。現在錢剛轉過去十分鐘,你說這話,換誰心裡不打鼓?再說了,合同第三條後面還有行小字,你要不要我念給你聽?」她把合同攤開,手指點著紙面,「‘租賃期內甲方(也就是你)如需出售房屋,應至少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(也就是我),且不得影響乙方正常居住。如需帶人看房,需提前二十四小時與乙方協商時間,乙方應予以配合,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鑰匙或在乙方不在場時進入房屋。’」
王姐的臉漲成了豬肝色,嗓門也拔高了:「我管你什麼小字!我現在通知你不行嗎?明天我就讓中介帶人來看,你必須把鑰匙給我!不然我直接找開鎖公司換鎖,到時候你進不來別找我!」
這時候我從口袋裡掏出手機,螢幕還亮著,錄音介面的波形線一跳一跳的。把手機往茶幾上一放,聲音不大卻清清楚楚:「王姐,你剛才說‘明天直接找開鎖公司換鎖’,這話我可錄下來了。《民法典》第七百零八條說了,出租人得保證承租人能正常用房子,你要是真換鎖,那就是違約,我不光能繼續住,還能讓你賠我損失——比如我這三個月房租的利息,我重新找房的中介費,搬家費,說不定還有誤工費,加起來可比你這鑰匙值錢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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