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為一名關注生活冷知識的社會新聞小編,最近在社交平台刷到一則讓人撓頭的「家居迷惑行為」——閨蜜家馬桶里驚現神秘網兜,這場關于「衛生間裝置革命」的討論意外揭開了民間智慧的多重腦洞。

推文網友困惑描述:在閨蜜家衛生間發現馬桶內安裝了網狀兜袋,因不好意思直接詢問,便上網求助用途。評論區瞬間炸出兩派「科學家」:
網友:「這個網袋的作用是減緩大便下落的速度,避免濺起的水珠沾到屁股上。」,「干濕分離!」,「我老公說是,正確的解答是餐廚垃圾倒進去過濾掉,怕水道堵塞。可以廚房水槽裝一個灑!裝這里油漬漬的!很容易把樓下的排水管道堵住。」建議大家不要把廚余垃圾倒進馬桶,小心樓下鄰居來找。

當防濺水與防堵塞的訴求在馬桶里短兵相接,這種「神器」究竟是智慧發明還是危險操作?

如果是租房的話會更嚴重,有些房客會把吃不完的泡麵、便當廚餘、衛生用品等,直接往馬桶倒,認為這樣就一勞永逸,但沒想到,若有天發現到馬桶阻塞了,痛苦的一定是房客,還有可能有民事維修責任或構成《刑法》第354條毀損罪。

※《刑法》第354條: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一、一審法院判無罪
《刑法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要有主觀的毀損他人馬桶、水管的犯意。一般來說,也不乏聽到有人將衛生紙(棉)、少量廚餘等這些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因此不能因為小林將非排泄物棄置馬桶,就說有毀損的故意;再者,房客小林與房東的租約長達一年,也如期繳納租金與押金,實在沒有必要在入住的第一個月,就冒著押金沒收、搬家找房的風險,進而故意毀損馬桶,而且四樓B室的馬桶是小林一人使用,馬桶毀損對他來說也有相當的使用困擾,在沒有其他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小林有毀損故意之下,難以認定小林主觀上有毀損故意,所以判小林《刑法》毀損罪無罪。

二、二審翻轉判小林有罪
二審法院以「小林具備有建築規劃設計專業經驗」,應具有合理使用馬桶的專業知識而判有罪。原因在于小林應該知道往馬桶裡面丟泡麵、果核、果皮、菜葉、茶葉包、保險套等物並不符合馬桶的設計用途,而小林從入住以來,房東對他有多次騷擾行為,曾有反應要退租,要求房東返還押租金,但房東不理,才故意丟廢棄物,讓馬桶不堪使用藉此解約,認為有主觀故意。
畢竟承租時,房屋內廁所水管、馬桶管線,都是剛裝設的新品,而且可以正常操作,小林從事住宅建築規劃設計專業工作逾二十年,很難讓人相信把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是基于善意而合理使用,同時也難以認同一審法院所提到衛生紙(棉)、少量廚餘等這些非排泄物丟置馬桶,是普遍經驗。
最後,二審法院更以小林犯後無悔意,還栽贓是房東的馬桶設計不良、工人不慎遺留堵塞物,最後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。
從這個案子裡我們可以看到房客為了要毀約不想繼續住,想那麼多「奧招」以達到他「預謀合法終止」的目的,但是他沒有想到的是,有時候想省小錢,付出的反而是更龐大更難以承受的代價,甚至遭《刑法》的處罰。其實在簽約前,可以再仔細想一想,是不是有提前解約的需求?有沒有約定提前解約條款的必要?要把東西丟進馬桶前,請想想馬桶不通最痛苦的應該會是你不會是房東,房東有廁所可以用,而你沒有。多想三分鐘,你可以節省很多的麻煩。